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523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某某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和林罚决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项:责令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期间,在和县乌江镇浦和产业园AVK阀门有限公司厂房旁占用林地进行水泥硬化。根据安徽和宇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得知: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556㎡(0.83亩),林地地类为一般林地。
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林罚权告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罚听权告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和林罚决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1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和林催告字[2023]10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某某局对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和林罚决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和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和林罚决字[2023]第1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