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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276号之二 原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此前,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已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523民初21号。本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皖0523民初27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并入(2024)皖0523民初21号案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2024)皖0523民初21号案件审理,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