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523民初1513号
原告:安徽詹姆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3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877R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8113141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詹姆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詹姆士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姆士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思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姆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3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总计10211元(以156300元为基数按同期4倍LPR的标准自2024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2日,暂计10211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108灌浆料,单价1500元/吨;型号109座浆料,单价130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原、被告对账货款为156300元;被告于2023年12月21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现欠106300元未支付。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按日支付0.1%实际总价款的违约金。
被告新思维公司未答辩。
原告詹姆士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2.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需每日按本合同实际总价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对账单明细表》及对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156300元。
4.被告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于2023年12月21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
5.《发票明细表》及对应发票,证明原告已给被告全额开具发票。
被告新思维公司未予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需方被告新思维公司与供方原告詹姆士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为灌浆料、座浆料;需方指定***或合同签字人为收货人及对账人;每月25日为对账日,每次对账后的次月25日前支付该次对账货款的80%,总货款在2024年6月1日前付清;供需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和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实际总价款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与被告进行四次对账,被告的***在收货单位的对账人处签名。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告交付开票金额90000元、66300元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该票备注处均注明“项目名称: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璟和院项目经理部,工程名称:合肥滨科城BK202201地块项目,……”;2023年12月21日,被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50000元,附言为合肥璟和院项目材料款。
本院认为,原告詹姆士公司与被告新思维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经该合同指定收货人结算,被告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货款的清偿义务,其虽支付50000元,但仍拖106300元不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06300元货款,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156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日按一年期LPR4倍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主张起算时间、计付标准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且符合合同约定;但被告在逾期之日只欠付货款106300元,合同虽约定按实际总价款计付,该约定有失公平,故计付基数以106300元为宜,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詹姆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6300元及利息(从202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詹姆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安徽新思维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