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1380号
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838号1号楼6层64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行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约定因该协议引起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被告在履行劳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由此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管辖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即原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区,故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系西安仲裁委员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