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1380号 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838号1号楼6层64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行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约定因该协议引起或与该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被告在履行劳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由此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管辖的约定。根据协议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即原告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原告住所地位于本市××区,故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系西安仲裁委员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景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