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91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
被告:甘肃邑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8号19层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甘肃邑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