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677354240,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16174947U,住,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甘1123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甘肃***药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968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给付。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案件查控时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甘肃***药业有限公司厂房因向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抵押无法偿还,债权人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后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本案件条件,但因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登记信息问题无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