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863号
原告: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城北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44元,由兰州新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