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370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世纪大道92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7〕9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行审12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将罚款交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被执行人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17日将土地退还临平街道万陈社区、临平街道小林社区,已履行处罚决定书上要求退还土地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