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3085号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航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