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南焦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雄风公司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予支付返修费138 82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拓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1.拓首公司违约在先。如果确属使用的焊材造成钢管焊缝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当依合同约定处理。《采购合同》第5条第8款第2项约定了采购条款,指为完成合同,双方要对各自采购的原材料、辅材的产品质量负责,比如涉案的钢板、焊材等,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购使用的产品有质量异议,适用该条款,选择专业、**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果双方必须接受。按《采购合同》约定,拓首公司本应当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焊材进行专业检测,出具专业检测报告。但在雄风公司明确告知要求提供专业检测报告后,拓首公司仍坚持自行检验,单方认为有质量问题,雄风公司不能接受。合同是拓首公司提供制作的,自己未遵守,违约在先,违背了契约精神。2.由于拓首公司没有委托第三方检测,钢管焊缝所用焊材材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明。案件争议的焦点应当是涉案钢管焊缝焊材材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的责任方是谁,返修费应当如何承担。但一审没有按正常的逻辑顺序进行审理,判决书对拓首公司违约、不按约委托第三方鉴定、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未予提及。(1)拓首公司谎称向业主交货时间紧迫,拒不履行发生质量争议由第三方检测的合同约定,自称自行组织了两次检测,认为检测设备简单无须专业人员操作即可以采集数据,证明质量问题。拓首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不具有**性,交货时间紧、来不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理由无法成立。(2)一审对双方往来函件断章取义,认定雄风公司承认有质量问题。拓首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提出质量异议后,雄风公司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坚决反对拓首公司自行检测,但拓首公司置若罔闻,双方为此一直处于交涉过程中,多次函件往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直到2019年2月20日,公证书证据中雄风公司明确表示,没有第三方检测报告不承认质量问题、不承担返修费,一切以最后发函意见为准。(3)一审认为拓首公司限定时间要求雄风公司到现场组织检测,雄风公司没有到场,应当视为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事实并非如此。雄风公司多次明确必须有第三方**机构到场检测才接受检测结论,拓首公司始终不同意第三方**机构到场。3.一审在没有查明焊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审理返修费问题,本末倒置,违反正常的审判逻辑。雄风公司交货的四段管子,用的是同一批焊材,其他三段都合格,唯独拓首公司认为这一根焊材元素不合格。如果焊材不合格,应当都不合格,本身这批钢管交货后在业主方又进行了热处理、拔管的二次加工,是否在二次加工中产生了质量问题、雄风公司交货后间隔中间是否还发生过什么,无从知晓。一审就焊材材质是否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及发生的环节,始终未能查明。雄风公司对此提出鉴定,要求查明质量问题合理合法。但拓首公司称钢管已经发往国外,无法鉴定。拓首公司对钢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一审查明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是确认雄风公司应否支付返修费的前提,否则承担返修费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实物载体,质量无法鉴定,返修费也无法评估,拓首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责任推定,有利于拓首公司。围绕返修费问题,拓首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全都是与拓首公司有利益关联的返修厂家和拓首公司单方制作的,是虚假证据。由于返修费过高,例如一条焊缝的返修费,甚至超过买一根新管的四倍价格,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费是雄风公司估算的10倍。雄风公司对返修费有异议,再次申请评估,由于没有实物依据,一审对返修费直接进行委托评估,但没有结果;建议双方各自向相同生产厂家询价,以询价结果为依据,但返修费无法评估,雄风公司提出询价的结果大相径庭,一审却以拓首公司的询价比雄风公司的询价完备、合理、可信为由,支持了拓首公司的过高询价,超出了雄风公司的认知,即委托同类生产厂家制作一根相同的钢管。一审在质量无法鉴定、返修费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支持了拓首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拓首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雄风公司已认可存在所交付钢管的纵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的违约行为。对于雄风公司所交付钢管的纵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的检测结果,一审开庭时拓首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已证实,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复检结果仍为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与标准不符。雄风公司对此明确答复结果我方接受。拓首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已***公司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雄风公司在收到拓首公司发送的邮件后,明知现场检验的参与方和检测方式,未提出异议,对于检测结果也明确表示了接受,足以证实雄风公司存在所交付钢管的纵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的违约行为,雄风公司上诉称拓首公司违约在先及不认可焊缝材质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能成立。2.雄风公司应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 820元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一款,以及《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第2.2.5款,拓首公司在雄风公司工作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所花费的费用属于雄风公司在订立《采购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拓首公司造成的损失,作为没有交付合格工作成果应当承受的代价,雄风公司应承担因违约给拓首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拓首公司主张的138 820元返修费用为合理费用且实际已经发生。本案一审中,拓首公司提交了1份涉案钢管返修《工程预算书》及5份报价清单,已证实一家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及五家具备返修能力的公司根据涉案返修集合管钢管的现状、工作内容,就涉案集合管返修报价均为14万元左右,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费用应属于合理费用,符合正常市场报价。 拓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雄风公司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 820元及利息损失(以138 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雄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9日,拓首公司(买方)与雄风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TS17-059-18-02的《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2万元;本合同总价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要求作为基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卖方工作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将属于合同规定的卖方工作范围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在此情形下,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买方因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买方保留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卖方负责采购的货物,应按照约定及设计有关要求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货物质量负责;卖方采购的货物在使用前,卖方应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交货以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合同的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进行正常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应附有进行检验的标准、方法、项目及结果,证明该货物已经检验并与合同规定一致,该证明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的不可缺少的证明文件,但不能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证明文件;卖方将货物发至现场后,如发现货物存在破损、缺陷、漏发、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现象,买方以书面形式(或先电话通知,后补发文件)通知卖方。并按以下方式执行:⑴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需在8小时内回复,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有关质量问题;⑵从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后,卖方仍不做出书面答复或买方认为卖方消极对待,买方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⑶若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且不予修复、更换等处理,买方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已付货款需返还给买方;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业主或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另行赔偿;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在现场进行修复时,买方可要求退货和换货;买方和卖方对产品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要求聘请有检验资质的**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买卖双方都认可为最终裁决,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应予以更换和退货;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装置开车验收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验收后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由卖方原因造成的任何缺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已付货款卖方需返还给买方,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业主或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另行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卖方造成的损失,还要另行赔偿。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 该合同后附的《供货工作范围及分项报价表》载明,《采购合同》项下共需制作四类钢管:1.规格Ф1371.6*46*17300,材料ASTM 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2根,质量(kg)单根26015、总52030,钢板宽度(mm)4张δ46*2155*9040、4张δ46*2155*8340,加工费101 319.24元;2.规格Ф1473.2*56*17300,材料ASTM 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2根,质量(kg)单根33860、总67720,钢板宽度(mm)4张δ56*2320*9155、4张δ56*2320*8225,加工费131 872元;3.规格Ф965.2*29*17300,材料ASTM 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4根,质量(kg)单根11583、总46332,钢板宽度(mm)4张δ29*2940*8855、4张δ29*2940*8485,加工费90 223.3元;4. 规格Ф1168.4*35*17300,材料ASTM 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4根,质量(kg)单根16925、总67698,钢板宽度(mm)4张δ35*3560*9275、4张δ35*3560*8065,加工费131 829.904元;钢管所有焊缝射线检测费用56 543.52元;钢管所有焊缝超声检测费用4973.64元;钢管所有焊缝磁粉检测费用3315.76元;加工费总计52万元。 2018年10月10日,拓首公司***公司支付了合同款52万元。 2019年1月26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不符(3、4、8、9为缝焊检测数据)。今天必须安排人员前往浙江义乌现场,我方、业主方、制造方共同进行见证。今天必须提出整改方案。”该邮件附件1为“管子照片”,附件2为“光谱结果”图片。 同日,拓首公司以及向拓首公司订购案涉钢管的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公司)的工作人员等共同签字确认《出厂验收记录》一份,该记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一栏列明存在5项问题,其中第3项为“其中一条直缝光谱检查不合格”,并标明结论为“光谱检查不合格的集合管不允发运……”,翌日又补充注明“第1、2、4、5条问题已整改,除光谱检查不合格一支,另一支准予发运”。 2019年1月27日,拓首公司***公司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不符,昨天已经发送正式邮件通知,昨日你方无响应。明天必须安排人员于上午10点前抵达浙江义乌现场,我方、你方、业主方、制造方将共同进行复检。若不安排人员前往,我方视同你方同意检测结果,同时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针对该结果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方承担。”雄风公司则于2019年1月28日回复:“今天我方代表不能到场,请准时安排复检,我方建议,多测量几个点,单条焊缝有8-9米,建议长度方向和焊缝内外多测几个点。我方相信你们检测的公正和可靠性。” 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司于2019年1月26日检测(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与标准不符。我方于2019年1月27日正式向你方发出邀请,由我方、你方、业主方、制造方共同进行复检。你方于2019年1月27日正式邮件回复不参与并视同我方检测结果。经过二次复检,结果与第一次检测一致,该支管纵焊缝材质与标准不符。现已影响我方项目整体发货,因运输至你方路途远,考虑时间成本,该支管正在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返修。返修整改费用详见附件。若你方对该价格有异议,可以与返修方(**公司)议价,我方不参与你方议价过程。现我方正式向你方发起索赔,请于10日内把该笔返修款打到我司合同账户,并承担该项目因该支管无法整体发运造成的一切损失。”雄风公司则于2019年2月17日回复:“复验检测我方没到场,结果我方接受。但是不合格管返修还是退回我工厂,第三方返修报价我们不认同。” 2019年2月18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现在质量问题你方已确认,目前该支管已拔口、与配件的整体焊接,总长度19米,总重41吨。若返回你方返修(包括但不限于纵焊缝的处理,打磨,重新补焊,探伤,热处理,刷漆等项),你方需承担往返运费,并保证7日(含往返运输时间)内全部返修结束,最晚2月25日必须运至**公司。同时,你方务必于今日下午16:00前出具运输方案及返修方案,发送我方审核(所有文件必须签字**,注明时间)。”雄风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回复:“焊缝金属与焊材质保书有差异,同一批焊材焊接,焊缝金属元素差异这么大。出这样的质量问题,对于我们加工厂来说也是受害者。钢板是你公司提供,焊材是市场采购,我们只是加工,焊缝缺陷是我们的责任,焊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该我公司来承担。现在我公司正积极向焊材供应商交涉,需要你公司配合,请把焊缝金属元素检测数据,形成书面报告,把有效报告和检测单位资质文件等,先扫描发电子版发电邮,纸质文件后寄过来。”拓首公司再回复:“焊材由你方采买,焊缝施工由你方负责,焊缝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是由你方全权承担。针对整改周期事宜,邮件明确回复,若是同意,你方马上安排车辆前往装货;若是不接受,我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你方承担,并且因你方质量问题,造成我方货物不能发运,你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因项目周期紧张,务必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00前明确回复,若没有收到你方回复,我方视同你方无法满足周期。”雄风公司则回应:“你公司着急发货,所采取的应对方案措施我们能理解。焊缝金属元素和质保书不符,我方追究焊材供应商责任必须要求令人信服的凭证,否则焊材供应商不会认同并承担相应损失,我方也不会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2019年2月20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截止2019年2月20日上午9点,未收到你方关于整改周期的确认邮件,我方视同你方无法满足整改交期要求,我方将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下午17:00前,你方可随时前往**公司进行现场取证。2019年2月25日17:00前你方务必将整改费打到我司合同指定账户。同时,因你方质量问造成我方货物不能发运,你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雄风公司则回复:“这批管在我司加工完成,你公司拖了半年多才提货。现在钢管到拔管厂,做成产品了你们发现有1支管焊缝金属元素不达标,又迟迟拿不出有效的检测报告,在我方不确认的情况下转第三方处理并索要返修费用,还要索赔交期延误损失,我方是不能接受的。这批管不止一支,其它都合格,就一支不合格,管子交货到成品这么久了,中间经过什么我们不知道。交期延误也是你公司自己造成的。以上是我公司最终回复意见。” 同日,**公司(卖方)与拓首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TS19-059-18-07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集合管焊缝返修,数量1根,规格1473*56,材质P11,价格142 500元,并注明“雄风公司交付钢管的纵焊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需返修”。2019年5月7日,拓首公司向**公司支付50万元,表示该笔50万元中包含上述维修费用。2019年11月2日,**公司向拓首公司开具金额为 138 820元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集合管P1473*56”。 2019年2月26日,恒逸公司采购部的工作人员***向拓首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对集合管焊缝不合格的几点进行说明,表示雄风公司交付的钢管中有一根集合管的一段纵焊缝材质与标准不符,**公司已经开始刨缝返修。 2019年8月15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告知函》,通知雄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雄风公司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返修费用返还至拓首公司账户,若未按期返还,拓首公司将依法追究雄风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 2019年9月4日,拓首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雄风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在律师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返修费用142 500元,否则拓首公司将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对雄风公司提起诉讼。 关于焊缝质量问题,拓首公司表示:拓首公司对货物共做过两次检测,第一次检测是货物到现场后由拓首公司自己进行,发现合同项下规格型号为Ф1473.2x56x17300的4段管子中其中一个管子的一条纵焊缝金属元素不符合要求,第二次在通知包括雄风公司在内的各方后于2019年1月28日对问题管使用光谱检测仪进行了复检,雄风公司自己放弃到场;***不需要专业人士操作,经简单培训即可,当时***由**公司的员工方某某和***操作完成;复检结果出来后,现场各方没有形成签字的书面复检结果,但在各方见证下对检测结果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在2019年2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雄风公司;对于检测结果,雄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予以认可。 雄风公司则表示:案涉集成管由拓首公司提供钢板原材料,再由雄风公司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采购焊材,将钢板焊接加工成管;大西洋公司***公司提供了质保书,雄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检测过尺寸并检查过焊烧报告,焊接完成后拓首公司来雄风公司提货,雄风公司向拓首公司提交焊烧报告和焊材质保书,拓首公司认可后才将货提走,但是几个月后拓首公司又***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电子邮件所附的检测结果照片看不出系检测的案涉集成管,也并非**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操作,雄风公司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复检所使用的***仅是一个便捷检测仪器,通常其检测结果会出现误差,一般人不会认可,正规的检测需要取样进行化学分析;雄风公司放弃复检的原因是认为现场会委托**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雄风公司没有必要到现场,故也对检测结果未发表异议,但拓首公司至今未***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且雄风公司也无法向大西洋公司追责追索。雄风公司提交了大西洋公司提供的《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射线检测报告》为证,证明焊材质量合格。 关于返修报价的争议。拓首公司因税率调整,根据发票主张费用为138 820元,并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返修费用说明》,对返修的各项工艺步骤、材料、人工等收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配有返修现场拍摄的照片。雄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根据《供货工作范围及分项报价表》,被返修的集成管实际制造费用为34 029元(包含着成型、焊接的加工费及检测的费用,加工、检测的费用与焊材成本基本上各占一半),而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138 820元,相当于雄风公司加工价格为1947元/吨,而拓首公司返修价格为8166元/吨,价格相差4倍之多,完全不合理;雄风公司到现场维修的话仅需1万元左右的费用(其提交的返修费用估算表所显示的估算价格为19 990元);**公司本身是拓首公司的供应商,与拓首公司存在密切利害关系。其所使用的返修工艺不专业不合理,产生的巨额返修费用雄风公司不予认可。 另,案涉被返修集成管目前已交付恒逸公司且已在国外被安装使用,无法进行现场勘验、鉴定等工作。一审法院对返修费用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后,评估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鉴定函,内容为:“经仔细研究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发现雄风公司主张的鉴定事项为集合管焊管的材质修复,其费用无适用及可参考的标准,也无法对此进行市场询价。因此我公司无法对其计算出准确及公允的价款。”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各自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交询价结果。拓首公司共计提交了6份询价结果,报价单位包括位于北京、山东、河北、黑龙江的6家公司,每家公司报价均提供了详细的费用计算说明和营业执照(其中一家为造价咨询公司,另提供了资质证书),报价结果最低为123 860.6元、最高为147 387元。雄风公司提交了3份询价单,**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江阴市的三家公司,费用明细较为简单,报价结果最低为10 870元、最高为11 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拓首公司与雄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拓首公司发现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雄风公司,雄风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8小时内回复,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若48小时后仍不做出书面答复或拓首公司认为雄风公司消极对待,拓首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若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异议,可要求聘请有检验资质的**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雄风公司应予以更换和退货;因质量问题给拓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雄风公司赔偿。2019年1月26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明确***公司告知集合管的一条纵缝的焊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其发送了光谱检查结果的图片,要求雄风公司派人当日到现场与拓首公司、恒逸公司共同见证并提出整改方案。但雄风公司未予回应。当日拓首公司及恒逸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其中一条直缝光谱检查不合格”。次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再次***公司发出现场复检通知,并明确告知“若不安排人员前往,我方视同你方同意检测结果”。雄风公司则回复邮件明确表示不去现场参加复检,并表态相信拓首公司、恒逸公司检测的公正和可靠性。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复检结果仍为“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与标准不符”。雄风公司对此明确答复“结果我方接受”。由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拓首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处理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公司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障了雄风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雄风公司在收到拓首公司发送的邮件文字内容以及光谱检测结果图片后,应明知现场检验的参与方和检测方式,但其并未提出异议,也明确放弃到现场参与、见证检测的过程,对检测结果也明确表示了接受。至此双方对集成管一条纵焊缝存在质量问题应已无争议,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前提。待双方就返修方式、返修费用产生争议后,雄风公司又以拓首公司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需要书面检测报告为由对质量问题进行否认,但并无充分证据推翻其之前的自认,而该纵缝存在质量问题的集合管已经维修且运至国外,也不存在鉴定可行性,因此一审法院对雄风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异议不予采纳,对拓首公司关于集合管一条纵缝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予以支持。拓首公司因该质量问题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雄风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返修方式和费用,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拓首公司一开始明确告知雄风公司,因雄风公司路途较远,考虑时间成本,将委托**公司进行返修,并将返修整改费用发送雄风公司,告知雄风公司若有异议可与**公司议价。雄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的报价,要求将集合管退回由其自行返修。鉴于此,因发货期紧张,拓首公司***公司明确提出了由雄风公司自行返修的工期要求和运费要求,并要求雄风公司限时答复返修方案和运输方案,若不接受则将委托**公司整改,雄风公司可随时前往**公司现场取证。雄风公司最终未予提供整改方案,并明确拒绝相关赔偿。鉴于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因雄风公司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雄风公司不作出书面答复或拓首公司认为雄风公司消极对待时,拓首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雄风公司不同意由**公司返修,却又在路途遥远、工期紧张的情况下未予提交返修方案、运输方案且明确拒绝赔偿,因此拓首公司委托**公司进行返修符合合同约定,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关于返修金额,拓首公司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公司付款的凭证以及**公司出具的发票、《返修费用说明》等予以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雄风公司对返修费用存在异议,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无法进行司法评估,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各自进行市场询价。对比双方询价结果资料,拓首公司提交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报价企业的数量、地域、资质等均优于雄风公司。根据拓首公司的询价结果,**公司的返修费用处于合理范围。结合上述证据及询价结果,一审法院对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费用予以支持。根据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的《告知函》,拓首公司通知雄风公司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返修费用返还,故拓首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一审法院仅支持自2019年8月21日开始的部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雄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 820元并赔偿损失(以138 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拓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雄风公司与拓首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拓首公司电子邮件中提及的一支规格为Ф1473.2x56x17300的钢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返修费用的具体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拓首公司电子邮件中提及的一支规格为Ф1473.2x56x17300的钢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雄风公司和拓首公司均认可,拓首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即***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涉案钢管的质量问题;2019年1月27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参加复检,雄风公司回复无法到场并相信检测结果;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复检结果显示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雄风公司回复接受复检结果,不合格管返修退回雄风公司;2019年2月19日,雄风公司回复邮件中显示,出质量问题,雄风公司也是受害者。从双方的电子邮件沟通看,雄风公司已认可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现雄风公司以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无时间参加复检为由不认可质量问题,但是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聘请有检验资质的**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雄风公司、拓首公司均已认可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不满足启动第三方检验的条件。因此,关于雄风公司主张涉案钢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返修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雄风公司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拓首公司可将属于合同规定的雄风公司工作范围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拓首公司保留要求雄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雄风公司原因造成的任何缺陷,由雄风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拓首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出具运输方案及返修方案,雄风公司未在截止日期前发送方案;后拓首公司委托**公司进行返修,并提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返修费说明》证明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 820元。雄风公司购买的焊接材料材质不符导致涉案钢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损失。雄风公司虽不认可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费用数额,但在双方市场询价的过程中,拓首公司的询价结果,从询价单位、计算方式、单位资质等方面看,相较于雄风公司的询价结果为优势证据;另外,拓首公司关于返修费用数额,亦能作出涉案钢管已焊接、返修需要切开钢管重新焊接等合理解释,一审法院据此采信拓首公司的询价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雄风公司应当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 820元;雄风公司未及时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还应当向拓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一审认定的损失赔偿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雄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