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1567号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南焦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首公司)与被告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雄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雄风公司向拓首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820元及利息损失(以138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雄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拓首公司(买方)与雄风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TS17-059-18-02的《集合管卷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雄风公司按约定制造并向拓首公司交付钢管,合同总价款为52万元。《采购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卖方工作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将属于合同规定的卖方工作范围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在此情形下,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买方因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采购合同》生效后,拓首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52万元。因雄风公司交付的一支钢管的纵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拓首公司经与雄风公司沟通并商议了运输及返修方案后,未得到雄风公司及时反馈。拓首公司为避免因雄风公司工作质量问题产生更多的损失,已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对不合格产品的返修,并己支付返修费用138820元。按《采购合同》约定,该返修费用应从《采购合同》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于拓首公司已全部支付了合同款项,故雄风公司应将该返修费用支付给拓首公司。但经拓首公司催要,雄风公司至今未支付138820元返修费用。
被告雄风公司辩称:不同意拓首公司的诉讼请求。1.拓首公司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双方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得出检验结果后,再明确责任、处理损失赔偿。但拓首公司没有委托第三方检测,首先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质量纠纷,责任在拓首公司方。2.《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双方必须接受,为最终裁决。这条是采购条款,是指为完成合同,双方要对各自采购的原材料、辅材的产品质量负责(比如案涉的钢板、焊材等)。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购的产品有质量异议,适用该条款,可以选择专业、**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结果双方必须接受。这样做公平公正,有利于维护各方利益。拓首公司认为雄风公司履行合同时采购使用的焊材存在质量问题,本应当立即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专业检测,出具专业检测报告,但雄风公司明确告知拓首公司后,其仍坚持单方自行检验并认为有质量问题,雄风公司当然不能接受。双方合同实际是一个格式合同,是拓首公司提供的,条款内容其应当比雄风公司更清楚。3.拓首公司单方检验且没有检验报告,为雄风公司今后索赔带来困难。焊材是第三方生产的,如果质量不合格,按行业惯例或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检验,以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这样做的目的是,无论从**、专业角度还是今后向产品生产方索赔都是公平公正的,各方都愿意接受,不易产生矛盾。所以雄风公司一再要求出具有效的书面检验报告,但拓首公司只顾自身利益,根本不考虑雄风公司的损失,拓首公司存在明显过错。4.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始终也没有明确。交货的四段管子,用的是同一批焊材,其他三段都合格,唯独这一根焊材元素不合格,怎么可能?如果焊材不合格,应当都不合格!本身这批货物交货后在业主方又进行了二次加工(热处理、拔管),是否二次加工中产生了质量问题?雄风公司交货后间隔了这么久,中间到底还发生过什么无从知晓。5.委托第三方返修的前提是双方明确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采购合同》约定,因质量问题,可以委托第三方返修,但前提是双方应明确货物质量不合格。换言之,要明确过错责任方,这才是正常的合同履行逻辑。拓首公司没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委托第三方返修已经违反约定,且在雄风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第三方返修价格的情况下一意孤行。本案的返修价格奇高,完全超出同行业市场价。承揽返修的一方实际是拓首公司的供货单位,他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勾连关系。这么高的报价甚至超出制作一根管成本价的四倍还多(4.19倍),全行业有这样的价格吗?拓首公司出具的返修证据材料也漏洞百出,存在明显故意。雄风公司只是赚点加工费,不要欺人太甚。总之,从纠纷发生拓首公司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委托**、专业第三方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但拓首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不但违约在先而且已经侵害了雄风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雄风公司无任何违约及过错行为,产生的返修费用应由拓首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29日,拓首公司(买方)与雄风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TS17-059-18-02的《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2万元;本合同总价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要求作为基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卖方工作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将属于合同规定的卖方工作范围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在此情形下,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买方因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买方保留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卖方负责采购的货物,应按照约定及设计有关要求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货物质量负责;卖方采购的货物在使用前,卖方应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交货以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合同的技术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进行正常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应附有进行检验的标准、方法、项目及结果,证明该货物已经检验并与合同规定一致,该证明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的不可缺少的证明文件,但不能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证明文件;卖方将货物发至现场后,如发现货物存在破损、缺陷、漏发、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现象,买方以书面形式(或先电话通知,后补发文件)通知卖方。并按以下方式执行:⑴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需在8小时内回复,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有关质量问题;⑵从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后,卖方仍不做出书面答复或买方认为卖方消极对待,买方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⑶若卖方所供货物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且不予修复、更换等处理,买方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已付货款需返还给买方;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业主或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另行赔偿;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在现场进行修复时,买方可要求退货和换货;买方和卖方对产品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可要求聘请有检验资质的**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买卖双方都认可为最终裁决,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应予以更换和退货;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装置开车验收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验收后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由卖方原因造成的任何缺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有权拒付货款,已付货款卖方需返还给买方,因卖方质量问题给业主或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另行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卖方造成的损失,还要另行赔偿。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
该合同后附的《供货工作范围及分项报价表》载明,《采购合同》项下共需制作四类钢管:1.规格Ф1371.6*46*17300,材料ASTM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2根,质量(kg)单根26015、总52030,钢板宽度(mm)4张δ46*2155*9040、4张δ46*2155*8340,加工费101319.24元;2.规格Ф1473.2*56*17300,材料ASTM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2根,质量(kg)单根33860、总67720,钢板宽度(mm)4张δ56*2320*9155、4张δ56*2320*8225,加工费131872元;3.规格Ф965.2*29*17300,材料ASTM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4根,质量(kg)单根11583、总46332,钢板宽度(mm)4张δ29*2940*8855、4张δ29*2940*8485,加工费90223.3元;4.规格Ф1168.4*35*17300,材料ASTMA691,材质1.1/4Cr-1/2Mo,数量4根,质量(kg)单根16925、总67698,钢板宽度(mm)4张δ35*3560*9275、4张δ35*3560*8065,加工费131829.904元;钢管所有焊缝射线检测费用56543.52元;钢管所有焊缝超声检测费用4973.64元;钢管所有焊缝磁粉检测费用3315.76元;加工费总计52万元。
2018年10月10日,拓首公司***公司支付了合同款52万元。
2019年1月26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不符(3、4、8、9为缝焊检测数据)。今天必须安排人员前往浙江义乌现场,我方、业主方、制造方共同进行见证。今天必须提出整改方案。”该邮件附件1为“管子照片”,附件2为“光谱结果”图片。
同日,拓首公司以及向拓首公司订购案涉钢管的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公司)的工作人员等共同签字确认《出厂验收记录》一份,该记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一栏列明存在5项问题,其中第3项为“其中一条直缝光谱检查不合格”,并标明结论为“光谱检查不合格的集合管不允发运……”,翌日又补充注明“第1、2、4、5条问题已整改,除光谱检查不合格一支,另一支准予发运”。
2019年1月27日,拓首公司***公司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不符,昨天已经发送正式邮件通知,昨日你方无响应。明天必须安排人员于上午10点前抵达浙江义乌现场,我方、你方、业主方、制造方将共同进行复检。若不安排人员前往,我方视同你方同意检测结果,同时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针对该结果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方承担。”雄风公司则于2019年1月28日回复:“今天我方代表不能到场,请准时安排复检,我方建议,多测量几个点,单条焊缝有8-9米,建议长度方向和焊缝内外多测几个点。我方相信你们检测的公正和可靠性。”
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司于2019年1月26日检测(我方型号Ф1473.2x56x17300,在你司为4段管子),其中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与标准不符。我方于2019年1月27日正式向你方发出邀请,由我方、你方、业主方、制造方共同进行复检。你方于2019年1月27日正式邮件回复不参与并视同我方检测结果。经过二次复检,结果与第一次检测一致,该支管纵焊缝材质与标准不符。现已影响我方项目整体发货,因运输至你方路途远,考虑时间成本,该支管正在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返修。返修整改费用详见附件。若你方对该价格有异议,可以与返修方(**公司)议价,我方不参与你方议价过程。现我方正式向你方发起索赔,请于10日内把该笔返修款打到我司合同账户,并承担该项目因该支管无法整体发运造成的一切损失。”雄风公司则于2019年2月17日回复:“复验检测我方没到场,结果我方接受。但是不合格管返修还是退回我工厂,第三方返修报价我们不认同。”
2019年2月18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现在质量问题你方已确认,目前该支管已拔口、与配件的整体焊接,总长度19米,总重41吨。若返回你方返修(包括但不限于纵焊缝的处理,打磨,重新补焊,探伤,热处理,刷漆等项),你方需承担往返运费,并保证7日(含往返运输时间)内全部返修结束,最晚2月25日必须运至**公司。同时,你方务必于今日下午16:00前出具运输方案及返修方案,发送我方审核(所有文件必须签字**,注明时间)。”雄风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回复:“焊缝金属与焊材质保书有差异,同一批焊材焊接,焊缝金属元素差异这么大。出这样的质量问题,对于我们加工厂来说也是受害者。钢板是你公司提供,焊材是市场采购,我们只是加工,焊缝缺陷是我们的责任,焊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该我公司来承担。现在我公司正积极向焊材供应商交涉,需要你公司配合,请把焊缝金属元素检测数据,形成书面报告,把有效报告和检测单位资质文件等,先扫描发电子版发电邮,纸质文件后寄过来。”拓首公司再回复:“焊材由你方采买,焊缝施工由你方负责,焊缝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是由你方全权承担。针对整改周期事宜,邮件明确回复,若是同意,你方马上安排车辆前往装货;若是不接受,我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你方承担,并且因你方质量问题,造成我方货物不能发运,你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因项目周期紧张,务必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00前明确回复,若没有收到你方回复,我方视同你方无法满足周期。”雄风公司则回应:“你公司着急发货,所采取的应对方案措施我们能理解。焊缝金属元素和质保书不符,我方追究焊材供应商责任必须要求令人信服的凭证,否则焊材供应商不会认同并承担相应损失,我方也不会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2019年2月20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截止2019年2月20日上午9点,未收到你方关于整改周期的确认邮件,我方视同你方无法满足整改交期要求,我方将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下午17:00前,你方可随时前往**公司进行现场取证。2019年2月25日17:00前你方务必将整改费打到我司合同指定账户。同时,因你方质量问造成我方货物不能发运,你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雄风公司则回复:“这批管在我司加工完成,你公司拖了半年多才提货。现在钢管到拔管厂,做成产品了你们发现有1支管焊缝金属元素不达标,又迟迟拿不出有效的检测报告,在我方不确认的情况下转第三方处理并索要返修费用,还要索赔交期延误损失,我方是不能接受的。这批管不止一支,其它都合格,就一支不合格,管子交货到成品这么久了,中间经过什么我们不知道。交期延误也是你公司自己造成的。以上是我公司最终回复意见。”
同日,**公司(卖方)与拓首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编号为TS19-059-18-07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集合管焊缝返修,数量1根,规格1473*56,材质P11,价格142500元,并注明“雄风公司交付钢管的纵焊焊缝焊材材质与质量要求标准不符,需返修”。2019年5月7日,拓首公司向**公司支付50万元,表示该笔50万元中包含上述维修费用。2019年11月2日,**公司向拓首公司开具金额为138820元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集合管P1473*56”。
2019年2月26日,恒逸公司采购部的工作人员***向拓首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对集合管焊缝不合格的几点进行说明,表示雄风公司交付的钢管中有一根集合管的一段纵焊缝材质与标准不符,**公司已经开始刨缝返修。
2019年8月15日,拓首公司***公司发送《告知函》,通知雄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雄风公司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返修费用返还至拓首公司账户,若未按期返还,拓首公司将依法追究雄风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
2019年9月4日,拓首公司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雄风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在律师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返修费用142500元,否则拓首公司将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对雄风公司提起诉讼。
关于焊缝质量问题,拓首公司表示:拓首公司对货物共做过两次检测,第一次检测是货物到现场后由拓首公司自己进行,发现合同项下规格型号为Ф1473.2x56x17300的4段管子中其中一个管子的一条纵焊缝金属元素不符合要求,第二次在通知包括雄风公司在内的各方后于2020年1月28日对问题管使用光谱检测仪进行了复检,雄风公司自己放弃到场;***不需要专业人士操作,经简单培训即可,当时***由**公司的员工方洞兵和***操作完成;复检结果出来后,现场各方没有形成签字的书面复检结果,但在各方见证下对检测结果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在2019年2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雄风公司;对于检测结果,雄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予以认可。
雄风公司则表示:案涉集成管由拓首公司提供钢板原材料,再由雄风公司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采购焊材,将钢板焊接加工成管;大西洋公司***公司提供了质保书,雄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检测过尺寸并检查过焊烧报告,焊接完成后拓首公司来雄风公司提货,雄风公司向拓首公司提交焊烧报告和焊材质保书,拓首公司认可后才将货提走,但是几个月后拓首公司又***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电子邮件所附的检测结果照片看不出系检测的案涉集成管,也并非**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操作,雄风公司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复检所使用的***仅是一个便捷检测仪器,通常其检测结果会出现误差,一般人不会认可,正规的检测需要取样进行化学分析;雄风公司放弃复检的原因是认为现场会委托**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雄风公司没有必要到现场,故也对检测结果未发表异议,但拓首公司至今未***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且雄风公司也无法向大西洋公司追责追索。雄风公司提交了大西洋公司提供的《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射线检测报告》为证,证明焊材质量合格。
关于返修报价的争议。拓首公司因税率调整,根据发票主张费用为138820元,并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返修费用说明》,对返修的各项工艺步骤、材料、人工等收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配有返修现场拍摄的照片。雄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根据《供货工作范围及分项报价表》,被返修的集成管实际制造费用为34029元(包含着成型、焊接的加工费及检测的费用,加工、检测的费用与焊材成本基本上各占一半),而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138820元,相当于雄风公司加工价格为1947元/吨,而拓首公司返修价格为8166元/吨,价格相差4倍之多,完全不合理;雄风公司到现场维修的话仅需1万元左右的费用(其提交的返修费用估算表所显示的估算价格为19990元);**公司本身是拓首公司的供应商,与拓首公司存在密切利害关系。其所使用的返修工艺不专业不合理,产生的巨额返修费用雄风公司不予认可。
另,案涉被返修集成管目前已交付恒逸公司且已在国外被安装使用,无法进行现场勘验、鉴定等工作。本院对返修费用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后,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鉴定函,内容为:“经仔细研究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发现雄风公司主张的鉴定事项为集合管焊管的材质修复,其费用无适用及可参考的标准,也无法对此进行市场询价。因此我公司无法对其计算出准确及公允的价款。”在此情形下,本院要求双方各自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交询价结果。拓首公司共计提交了6份询价结果,报价单位包括位于北京、山东、河北、黑龙江的6家公司,每家公司报价均提供了详细的费用计算说明和营业执照(其中一家为造价咨询公司,另提供了资质证书),报价结果最低为123860.6元、最高为147387元。雄风公司提交了3份询价单,**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江阴市的三家公司,费用明细较为简单,报价结果最低为10870元、最高为11350元。
本院认为:拓首公司与雄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拓首公司发现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雄风公司,雄风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8小时内回复,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若48小时后仍不做出书面答复或拓首公司认为雄风公司消极对待,拓首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若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异议,可要求聘请有检验资质的**性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雄风公司应予以更换和退货;因质量问题给拓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雄风公司赔偿。2019年1月26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明确***公司告知集合管的一条纵缝的焊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并向其发送了光谱检查结果的图片,要求雄风公司派人当日到现场与拓首公司、恒逸公司共同见证并提出整改方案。但雄风公司未予回应。当日拓首公司及恒逸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其中一条直缝光谱检查不合格”。次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再次***公司发出现场复检通知,并明确告知“若不安排人员前往,我方视同你方同意检测结果”。雄风公司则回复邮件明确表示不去现场参加复检,并表态相信拓首公司、恒逸公司检测的公正和可靠性。2019年2月15日,拓首公司通过邮件告知雄风公司复检结果仍为“一支纵焊缝焊材材质与标准不符”。雄风公司对此明确答复“结果我方接受”。由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拓首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处理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公司充分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障了雄风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雄风公司在收到拓首公司发送的邮件文字内容以及光谱检测结果图片后,应明知现场检验的参与方和检测方式,但其并未提出异议,也明确放弃到现场参与、见证检测的过程,对检测结果也明确表示了接受。至此双方对集成管一条纵焊缝存在质量问题应已无争议,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前提。待双方就返修方式、返修费用产生争议后,雄风公司又以拓首公司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需要书面检测报告为由对质量问题进行否认,但并无充分证据推翻其之前的自认,而该纵缝存在质量问题的集合管已经维修且运至国外,也不存在鉴定可行性,因此本院对雄风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异议不予采纳,对拓首公司关于集合管一条纵缝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予以支持。拓首公司因该质量问题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雄风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返修方式和费用,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拓首公司一开始明确告知雄风公司,因雄风公司路途较远,考虑时间成本,将委托**公司进行返修,并将返修整改费用发送雄风公司,告知雄风公司若有异议可与**公司议价。雄风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的报价,要求将集合管退回由其自行返修。鉴于此,因发货期紧张,拓首公司***公司明确提出了由雄风公司自行返修的工期要求和运费要求,并要求雄风公司限时答复返修方案和运输方案,若不接受则将委托**公司整改,雄风公司可随时前往**公司现场取证。雄风公司最终未予提供整改方案,并明确拒绝相关赔偿。鉴于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因雄风公司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雄风公司不作出书面答复或拓首公司认为雄风公司消极对待时,拓首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更换和其他方式处理。雄风公司不同意由**公司返修,却又在路途遥远、工期紧张的情况下未予提交返修方案、运输方案且明确拒绝赔偿,因此拓首公司委托**公司进行返修符合合同约定,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关于返修金额,拓首公司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公司付款的凭证以及**公司出具的发票、《返修费用说明》等予以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雄风公司对返修费用存在异议,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无法进行司法评估,本院要求双方各自进行市场询价。对比双方询价结果资料,拓首公司提交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报价企业的数量、地域、资质等均优于雄风公司。根据拓首公司的询价结果,**公司的返修费用处于合理范围。结合上述证据及询价结果,本院对拓首公司主张的返修费用予以支持。根据拓首公司***公司发送的《告知函》,拓首公司通知雄风公司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将返修费用返还,故拓首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本院仅支持自2019年8月21日开始的部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返修费用138820元并赔偿损失(以138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元、保全费1233元,由被告江阴雄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