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598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力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一区39号。
法定代表人:***,美术总监。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力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