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力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598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力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一区39号。 法定代表人:***,美术总监。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力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