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7091号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