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3民初5680号 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苏家社区居委精忠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5PE7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流口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869937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44元,减半收取2435.22元,由原告忠县俊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