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1353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常源化工轻工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742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常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9176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常源化工轻工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常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常源化工轻工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71元,由原告常熟市常源化工轻工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俞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