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006号 原告: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1号金蝶软件园H1栋3楼3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云冀飞行训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意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