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672号之一
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本院确认,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76)在被本院冻结后到账金额已超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该账户现已全额冻结,故现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593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05********)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