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672号之四
申请人: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167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