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672号之二
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路(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其原提供的自有设备担保财产折旧较快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的申请,并申请以自有房产作为新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查封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浏阳市××路××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一套。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