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长某某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672号之五 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路(三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润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经申请人申请已解除,故应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长***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浏阳市××路××路××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