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阳市人民法院
通 知
(2021)湘0181执保217号之一
长沙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7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167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6(已足额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