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

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财保402号 申请人: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366号天泽园10栋10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39363.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239363.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辰隆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