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

上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153号 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ARYT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楼604-605室,现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333号7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207244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诉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