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4153号
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ARYT0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楼604-605室,现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333号7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207244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诉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