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91号
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合储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