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建投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池民保字第00031号 申请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贵池区建设中路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池字第012405B号)、坐落于贵池区翠百路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池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