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池仲字第6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池土国用(2014)第035号(地号**)和池土国用(2014)第068号(地号341702018007GB(地号**014001395B号,转移至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