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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皖1702行初34号
原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池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本案所涉的行政纠纷已经解决,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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