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502执保1241号
申请人:江西星瑾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新余市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FUF0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携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5号院内壹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8C95Y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星瑾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携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星瑾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携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星瑾蔚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星瑾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携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