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余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蓝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和信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江西蓝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和信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23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新余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总部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67243483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新余市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5FUF0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蓝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浔南大道浔南商务中心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8QM4R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和信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266号(原666号)联信大厦一幢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94TRU9F。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余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蓝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和信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在本案诉讼中,于2023年2月3日,二原告以其已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4124元,保全费2877元,合计7001元由原告新余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