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6民初8606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向阳里二十三栋四单元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公示义务,公示2017年1月27日止2019年1月26日期间的下列信息:(一)营业执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三)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四)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公示第(三)项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原告系世富嘉园小区业主,与被告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公示义务,故原告呈诉来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通知已经失效,原告作为包干制物业公司们可以一年进行一次公示。原告主张的第(一)、(二)项内容被告一直进行公示至今;对第(四)项2017年和2018年相关内容被告均已交给业主委员会,也进行了张贴公示;对第(五)项被告已于每年于年底在小区广告栏张贴公示;对第(六)项被告随着维修资金使用随时在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对第(七)项没有单独进行公示,小区的消防设施一直瘫痪,电梯合格证已进行了张贴。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25号世富嘉园9门902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与案外人世富嘉园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向世富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被告权利义务包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庭审中,被告提供照片、工作总结、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原告诉讼请求中除第(七)项之外的公示义务。原告认可在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履行了诉讼请求中第(一)、(二)向公示内容,对于电梯合格证认可被告进行了张贴,不认可被告履行了其他公示义务。 庭审中,本院通过电话向原世富嘉园业主委员会主任***了解涉案小区相关情况,***回复小区内有公示栏,被告在公示栏中进行过张贴告知,被告向业主委员会口头告知过费用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确定的约公示义务。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对于2017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下列内容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包括:1.营业执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个乡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3.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但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进行公示。结合涉案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天津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告应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进行公示,被告未履行此项义务,原告的此项公示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公示2017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世富嘉园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的义务,公示方式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张贴公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