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2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向阳里二十三栋四单元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综合考虑,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