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16民初2766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昌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向阳里二十三栋四单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2161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物业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材料费5500元、装修工时费1500元、误工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购置世福嘉园3-11-202房产并重新装修,包括新刮腻子、刷漆并安装实木地板。2021年7月16日晚,原告下班回家后发现一房间墙壁和地板被水泡坏,于是立刻通知小区物业公司。2021年7月17日物业公司才来检查原因,告诉原告可能是下水道堵了,让原告疏通下水道,17日中午原告同302房主和402房主一起查到真正原因是502房下水管道开裂造成并报警,漏水原因为502房下水管道开裂,而物业公司措施不当加重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起诉。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责任,破损管道是11门02一侧的共用管道,不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公共区域管道,管道断开的原因是因为下水道堵塞造成的,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关。原告报修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前去勘察,并疏通下水管道,费用还是物业公司垫付的,物业公司可以帮助原告把墙体修复好,但是需要过了雨季,墙壁晾干后再施工。
被告***辩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导致原告被泡的下水管道位于五楼和四楼之间的管道井内,其没有钥匙,而且该管道属于公共排水管道;第二,被告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水管道应当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维修和养护的责任;第三,业主和物业之间对维修责任相互扯皮,被告积极主动对破损管道进行了维修,已花费400元。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业主,被告***系该小区3-11-502号房屋业主,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21年7月16日晚,被告***房屋的厨房下水管与位于房屋外楼梯管道间中的主下水管连接处脱开发生漏水,水经过楼梯渗入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部分墙壁和地板损坏。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修,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次日对该下水主管道进行了疏通。原告于2021年7月17日发现该下水管脱开的情况后,找到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但未能就此事协商解决。2021年7月18日,被告***将该下水管脱开处修复。
庭审中,原告与二被告均认可,原告损失的数额为350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漏水处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连接处,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下水管专有部分未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到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对案涉下水管共有部分疏于养护,原告报修后也未及时维修,致使案涉下水管继续漏水,对于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与二被告均认可原告损失的数额为3500元,故应由被告***赔偿原告2100元,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4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100元;
二、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15元,被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