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889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河北路2672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