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182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河北路2672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