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182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河北路2672号-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誉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