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市。
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巴马茶业茶楼,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拉尔市巴马茶业茶楼(原阿拉尔市八马茶业茶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锋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