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财保141号 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陕(2018)渭南市不动产权第0××7号土地作为担保,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二十五套房产,该房产价值约132428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渭南市老货运站改造片区征收指挥部名下位于胜利大街东段南侧土地(土地证号:(2018)渭南市不动产权第00024**),面积14422.00㎡。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渭南市宏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广场南路宏帆广场房屋二十五套(房号2-215,面积49.12㎡;房号2-216,面积59.69㎡;房号2-217,面积72.12㎡;房号2-218,面积156.68㎡;房号2-226,面积119.26㎡;房号2-227.面积91.22㎡;房号2-205,面积42㎡;房号2-209,面积50.6㎡;房号3-230,面积32.39㎡;房号3-231,面积82.8㎡;房号3-232.面积58.63㎡;房号3-233,面积59.34㎡;房号3-234,面积68.78㎡;房号3-218,面积93.15㎡;房号3-225,面积60.64㎡;房号5-211,面积78.33㎡;房号8-222,面积75.34㎡;房号8-231,面积49.29㎡;房号8-232,面积58.27㎡;房号9-227.面积97.89㎡;房号9-248,面积65.34㎡;房号10-220,面积98.82㎡;房号10-221,面积98.98㎡;房号10-238,面积42.43㎡;房号14-209,面积163.72㎡)。查封期限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