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初2号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83号院。 负责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五层至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 第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04338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渭南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44元,减半收取计31922元,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负担,剩余31922元退还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