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初2号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83号院。
负责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五层至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
第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04338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渭南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44元,减半收取计31922元,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负担,剩余31922元退还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