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245号
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滨河大道南段汇邦沋河华府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渭南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