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新二组27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奎星楼村4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