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新二组27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奎星楼村4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