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556号
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事处梁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现因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1元,减半收取4320.5元,由原告渭南兴利通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