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1117号
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白水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白水汇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78元,减半收取计8739元,由原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