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2民初2717号
申请人: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7324.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额为617324.65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7324.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3607元,由申请人湖南某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