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6民催3号
申请人:***地区防雷检测中心,住所地新疆***地区***市文化路三号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人***地区防雷检测中心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226588643,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付款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哈马山分理处,收款人为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1日,背书人为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区防雷检测中心,持票人为***地区防雷检测中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地区防雷检测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