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

珠海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4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0400618249932W,住所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西苑B3一层一、三、四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昱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41403MAA4GJ2X0X,住所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寺坑大道54号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伟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公司)与广东昱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珠仲裁字(2024)第1470号裁决书,裁决昱信公司应向伟思公司支付货款77000元及违约金(以7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9月6日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担保费、保全费共1718元,补偿律师费6000元,承担仲裁费7015.76元。由于昱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伟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8834.76元。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6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询问被执行人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申报昱信公司无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三、通过传统调查手段,到被执行人昱信公司登记住所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寺坑大道54号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四、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回复表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昱信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查封、冻结财产控制期限到期如有必要继续控制,申请执行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控,逾期提出的,导致查封、冻结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