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6661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术,**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彬 人民陪审员  王萱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