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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1600号 原告: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碧水东城26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通榆县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