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