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建恒祥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菏牡民初字第306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