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牡民初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恒祥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菏牡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