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4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市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1324570325659A,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市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1324诉前调确25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以(2022)苏1324执17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泗洪县陈圩乡陈圩街南侧1幢不动产[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40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陈圩乡陈圩街南侧1幢不动产[苏(2018)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14091号]。
二、责令被执行人***及上述不动产内相关人员在2022年7月10日前迁出上述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